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補字,111年度,88號
ILEV,111,宜補,88,2022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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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宜補字第88號
原 告 陳詩涵
上列原告陳詩涵與被告游順益間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2,
8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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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