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簡字,111年度,49號
ILEV,111,宜簡,49,2022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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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宜簡字第49號
原 告 陳鈞榆


被 告 簡子筌
簡睿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阮氏芝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
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間就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一日所為
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十九日所為所有權移
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
被告簡睿勳應將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十九
日以贈與為登記原因,向宜蘭縣宜蘭地政事務所辦理之所有權移
轉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不變更訴訟標的,
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
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第256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原為:㈠被告間於民國110年10月
1日就坐落於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及附
表二所示不動產所為之所有權移轉行為,應予撤銷;㈡被告
簡子筌應將前項聲明之不動產於110年10月1日,經宜蘭縣宜
蘭地政事務所以贈與(買賣)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
登記塗銷。嗣變更訴之聲明為如主文第1、2項所示,查其撤 回附表二所示不動產部分,屬單純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而其餘更正訴之聲明部分,屬更正法律上之陳述,均核與 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簡子筌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360,92 8元及利息未為清償,經本院於110年6月15日判決確定。詎



原告於110年12月21日調閱被告簡子筌之財產資料,始知悉 被告簡子筌於110年10月19日將其名下所有之系爭不動產, 以110年10月1日之贈與契約為原因移轉登記予被告簡睿勳, 致原告未能就系爭不動產執行受償,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 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 示。
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供本院審酌。
三、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 院撤銷之,民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244條 第1項撤銷權之行使,不特及於債權行為,即物權行為亦無 例外(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323號、48年台上字第1750號 判例參照);又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法院 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回復原狀,民法第244條第4項前 段定有明文。原告主張被告簡子筌對其負有債務尚未清償, 以及被告簡子筌於110年10月1日將系爭不動產贈與被告簡睿 勳,並於110年10月19日以贈與為登記原因,辦畢所有權移 轉登記予被告簡睿勳等事實,業據提出被告簡子筌109年度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 、本院110年度宜簡字第55號民事簡易判決暨確定證明書、 債權憑證等件影本為證。而被告均經本院合法通知,既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 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 ,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之規定,訴請撤銷被告 間就系爭不動產於110年10月1日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110 年10月19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並塗銷被告簡 睿勳於110年10月19日辦理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均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鄒明家附表一:




編號 不動產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1 宜蘭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0.88平方公尺 2分之1 2 宜蘭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 10.33平方公尺 2分之1 3 宜蘭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 38.25平方公尺 10000分之167 4 宜蘭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 26.02平方公尺 2分之1 5 宜蘭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 5.23平方公尺 10000分之167 6 宜蘭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 3.13平方公尺 2分之1 7 宜蘭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1838.83平方公尺 7000分之76 8 宜蘭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4371.42平方公尺 6分之1 9 宜蘭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234.93平方公尺 6分之1 10 宜蘭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4230.99平方公尺 6分之1 11 宜蘭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6103.32平方公尺 6分之1 12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743平方公尺 20000分之2250 13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2479平方公尺 20000分之2250 14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671平方公尺 20000分之2250 15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2073平方公尺 20000分之2250 16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6平方公尺 20000分之2250 17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865平方公尺 20000分之2250 18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00平方公尺 20000分之2250
附表二:
編號 不動產 面積 權利範圍 1 宜蘭縣○○鎮○○路0段000號房屋 86.6平方公尺 全部 2 宜蘭縣頭城鎮外澳里7鄰房屋(魚寮) 88.5平方公尺 100000分之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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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