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11年度,769號
SLEV,111,士簡,769,2022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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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769號
原 告 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訴訟代理人 李鎮郁
被 告 滿意生活流通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周育正
被 告 謝榮展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車輛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租金。 惟查,依原告所提車輛租賃契約租賃條款第10條約定,雙方 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 第24條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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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滿意生活流通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