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274號
聲 請 人 胡綵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胡朝凱、陳姮臻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改列現所有權人為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僅得對
抵押物之所有權人為之,本件抵押物之現所有權人僅為胡朝
凱)。
二、相對人胡朝凱、債務人陳姮臻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