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救字,111年度,25號
SLEV,111,士救,25,2022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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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救字第25號
聲 請 人 陳基福
訴訟代理人 翁顯杰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相 對 人 許乙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基福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 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 亦定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有訴訟需要,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而本件起訴非顯無理 由,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身心障礙證明、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等以為釋明,而依聲請人 起訴所為之主張,亦顯非無理由,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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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