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11年度,728號
SLEV,111,士小,728,2022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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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士小字第728號
原 告 藍瑞棋

被 告 戴祥宇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詐欺等案件(110年度金簡字第23號),原
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0年度簡附民字
第12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於民國111年5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 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規定, 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乃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移送 前來,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為止,當事人並無任何裁判費或 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故本件尚無應確定之訴訟費用額,附 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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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