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司聲字,111年度,38號
SLEV,111,士司聲,38,2022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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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司聲字第38號
聲 請 人 杜根枝
杜復乾
杜文林

杜育

前列杜根枝、杜復乾、杜文林杜育興共同


相 對 人 杜秋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觀念通知,亦準用之(最高法院 41年台上字第490號判例要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查相對人仍設籍新北市八里區址,並未遷移 ,惟實際上相對人已不居住該處,現行方不明。聲請人對相 對人設籍址寄送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存證信函,經郵局以 招領逾期退回,致聲請人意思表示無法送達,聲請人無法得 知相對人實際住居所,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三、經核,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件所示存證信函 及其回執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查詢相對人戶籍資料,及請員 警前往戶籍址查訪結果,相對人未居住該址,有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蘆洲分局111年5月2日新北市警蘆刑字第1114438120 號函在卷可佐,可認相對人之住居所處於不明之狀態,聲請 人非因自己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 請公示送達,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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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