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10年度,1294號
SLEV,110,士簡,1294,202205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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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129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穆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祥恩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3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4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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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