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士簡字第1092號原 告 黃立安 被 告 郭信義 訴訟代理人 趙霖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6月8日上午10時5分許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黃雅君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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