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簡字,111年度,230號
SLEM,111,士簡,230,2022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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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士簡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淑莉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1年度偵字第42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周淑莉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仿冒商標圖樣商品圍巾壹條及拖鞋壹雙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審酌被告販賣仿冒商品,對商標權人為該商標建立之形象與 聲譽造成危害,更誤導消費者對於該商標商品之正確認知, 行為可議,惟兼衡其販賣仿冒商品之數量,告訴人公司估計 所受之損失,併考量被告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之動 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扣案之仿冒商標圖樣商品圍巾1條 及拖鞋1雙,為本案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應依商標法第98條 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 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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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