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調字,111年度,259號
CYEV,111,嘉簡調,259,2022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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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調字第259號
聲 請 人 何文席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宇盛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被告甲○○之法定代理人、送達地址,及本件訴之聲明、請求的項目與各項金額,並提出繕本一份,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原因 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 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 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 有明文規定。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僅表明要請求被告即少年甲○○賠償,但未記 載被告甲○○之法定代理人、送達地址,及訴之聲明(即請求 被告應給付的金額是多少)、請求的項目與各項金額。又本 件業已依原告之聲請調得本院111年度少護字第77、78號卷 宗,原告可委任代理人前來閱卷。本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在收到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如主 文所示事項,超過期限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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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