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11年度,279號
CYEV,111,嘉簡,279,2022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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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279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祺良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依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及分割繼承登記資料已查
覆,依卷附資料除起訴狀附表所載土地、建物外,被繼承人
尚有其他遺產,且尚有其他繼承人,請到院閱卷(請先提出
閱卷聲請狀,並與書記官連絡閱卷時間)。
二、嘉義市○○段○○段00000地號土地、嘉義市○路○段00000地號土
地、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
及前揭土地自民國105年5月1日起迄今之異動索引謄本(須
有完整姓名)。
三、嘉義市○○段○○段0000○號建物、嘉義市○路○段000○號建物之
建物登記第三類謄本,及前揭建物自105年5月1日起迄今之
異動索引謄本(須有完整姓名)。
四、提出記載正確被告完整姓名、地址、訴之聲明(含正確遺產
內容)之更正書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五、本件起訴狀所附謄本係由晨旭企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自行列
印之原因為何?如為原告委任,委任期間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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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