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11年度,152號
CYEV,111,嘉簡,152,20220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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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1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侯進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侯進發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35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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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