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111號
原 告 余致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明宏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民國111年5月3日民事陳報狀雖列被告陳貞妙之繼承人
周陳貞蕙(歿)之子周茂雄、女周麗玲為繼承人,惟周陳貞
蕙之繼承人已拋棄繼承,請到院閱卷。
二、提出周陳貞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戶
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記載完整之繼承系統表(需自
出於同源之血親、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
並需足認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
謄本(如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本人無關得予省略),並以
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如已無繼承人,請一併陳報遺產管理
人)。
三、被告陳貞妙已死亡,其繼承人是否應就所遺應繼分部分為繼
承登記之聲明。
四、依繼承系統表,計算全體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後應有
部分比例),逐一詳列後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