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調字,111年度,567號
CYEV,111,嘉小調,567,2022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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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小調字第567號
聲 請 人 劉○成 姓名、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 裴日夢垂
相 對 人 吳定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 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第405 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位於新北市林口區,有個人戶籍資料(完 整姓名)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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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