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聲字,111年度,4號
CYEV,111,嘉小聲,4,2022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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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小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郭謹芳
上列聲請人與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間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0年度嘉小字第76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
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0年度嘉小字第76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事件於民國110年8月13日、民國110年9月10日調解程序期日、110年10月22日、民國110年12月14日、民國111年3月15日、111年4月12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就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明瞭開庭內容,爰聲請自費交付本院110 年度嘉小字第76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全部開庭日法庭 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 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二年內 聲請。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 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 錄影內容。第1項情形,涉及國家機密者,法院得不予許可 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涉及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 之事項者,法院得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三項不 予許可或限制交付內容之裁定,得為抗告,法院組織法第90 條之1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 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 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 ,應予許可。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 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 ,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 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 上利益云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 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 上利益等,均屬之,此觀司法院於同年8月7日修正發布之「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說明即明( 最高法院104年度臺抗字第648號裁定參照)。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0年度嘉小字第76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之被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聲請交付該 案全部開庭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係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 後6個月內提出,合於期限規定;復據聲請人敘明係為瞭解 上開案件全部開庭日之開庭內容,堪認有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之理由;又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 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經核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之規定尚無不合,故聲請人聲請交付上開案件如主文第一項 所示調解程序、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 另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 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 組織法第90條之4第2項規定,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 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 以下罰鍰,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 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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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義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