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111年度,328號
CYEV,111,嘉小,328,20220527,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嘉小字第32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吳棋笙
蕭智中
被 告 羅名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