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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111年度,25號
CYEV,111,嘉小,25,202205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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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小字第25號
原 告 金財神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鈺青
訴訟代理人 張自立
被 告 楊許金枝


訴訟代理人 楊智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本件指定111年6月1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原告當時之法定代理人吳紅梅已於起訴後之111年1 月6日辭任,雖有委任訴訟代理人,惟原告訴訟代理人陳報 尚待召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補選主任委員,且由卷內資料可 知,原告社區之部分住戶,對於本件訴訟意見相左,可能另 行推選管理負責人,為不同答辯,或重新召開區分所有權人 會議選任合法之管理委員、主任委員,而將影響原告本件訴 訟實體上之主張,是本件訴訟自應待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確定 後,始續行訴訟為宜,以避免訴訟程序之浪費,並顧及程序 之安定,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於111年3月15 日裁定命在原告金財神大樓管理委員會有法定代理人聲明承 受訴訟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原告已選任新法定代理人周 鈺青,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76條之規定聲明承受訴訟,爰依 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並指定111年6月10日下午2時30分,在 本院嘉義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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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