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調字第671號
聲 請 人 洪雪華
相 對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 駁回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 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民事 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已有規定。又按有無不能調解 ,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法院得斟酌各 種客觀情事認定之。復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 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 萬元以上,未滿1百萬元者,徵收1千元;1百萬元以上,未 滿5百萬元者,徵收2千元;5百萬元以上,未滿1千萬元者, 徵收3千元;1千萬元以上者,徵收5千元,此為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0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之標的金額為182,520元,依前揭規定 應繳納聲請費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聲請人未據 繳納聲請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0日裁定限聲請人於 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於111年4月7日送達 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迄未補繳聲請費,此 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及嘉義簡易庭收費處 查詢簡答表附卷可佐,致該等事件之調解程序無法開始進行 ,顯可認聲請人並無聲請調解之真意,本件依當事人之狀況 可認為顯無調解之必要,揆諸首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裁定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