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小字第904號
原 告 金財神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鈺青
訴訟代理人 張自立
被 告 黃平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本件指定111年6月9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原告當時之法定代理人吳紅梅是否具有合法代理原 告管理委員會之身分,即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47號請求確認 管理委員資格不存在等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 訟起訴是否合法之先決程序問題,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 序之必要,於111年1月7日裁定命在上開民事訴訟終結確定 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因原告已選任新法定代理人周鈺青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76條之規定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 將原裁定撤銷,並指定111年6月9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嘉 義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