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欠款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補字,111年度,244號
OLEV,111,員補,244,2022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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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補字第244號
原 告 田伊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欠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3,6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3,030元。
二、敘明本件究係本於票據法規定或本於何法律關係而請求被告
返還欠款。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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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