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簡調字,111年度,117號
OLEV,111,員簡調,117,2022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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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簡調字第117號
原 告 邱柏
法定代理人 邱山郙
鄭詩婷
訴訟代理人 鍾傑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明演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
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全部,含土地所
有權部、土地他項權利部,全體共有人、權利人之姓名、年
籍等資料請勿遮隱)。
二、提出系爭土地之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
勿省略),並應自行核對,系爭土地之全體共有人如有遷址
改名之情形,應具狀表明之。
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為固有之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同意分
割之共有人全體一同起訴,並以反對分割之其他共有人全體
為共同被告,於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最高法院37年度上字
第7366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應以系爭土地之全體共有
人為原、被告,並應以同意分割系爭土地分割之共有人為原
告,以反對分割系爭土地之共有人為被告,始為當事人適格
;如共有人中有已死亡者,則該共有人就共有物之權利義務
,由其繼承人繼承,即必須以其全體繼承人為當事人,始為
當事人適格。請確認本件已以適格之當事人為原、被告,以
及已以書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之正確姓名、住居所、
年籍資料。
四、系爭土地之全體共有人中如有死亡者、再轉繼承之情形,應
提出該死亡者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繼承系
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查報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選任遺產管理人之情形,並
應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或聲明由繼承人承受訴訟,以及
應參酌民法第759條之規定,補正適當、正確之聲明。如該
死亡者係於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網頁蒐集日(即民國10
3年6月1日)前死亡,請務必提出管轄法院出具其繼承人有
無拋棄繼承或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請勿提出該網頁
查詢資料。
五、提出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六、提出門牌號碼彰化縣○○鄉○○路00○0號、同路63之1號房屋之
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或房屋稅籍資料。
七、請以地籍圖繪製系爭土地聯外道路大略座落位置,道路名稱
、寬度。
八、陳明起訴狀所附街景圖中之A、B建物,門牌號碼、所有人或
使用人各為何。
九、提出所主張分割方案,分割前、後各共有人面積增減表。如
有互相找補之必要,請陳明具體找補標準及計算依據,或陳
報3家鑑定機構供本院選擇。如逾期未陳報,本院將依職權
選定。
十、依上開補正之事項,提出補正狀(以適格之當事人為原告、
被告,補正正確之被告姓名、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完
整適法之訴之聲明等),並按被告人數提出書狀及證物資料
之繕本或影本(繕本不需檢附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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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