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簡字第44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趙璧成律師
被 告 詹顯勝
詹甘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送達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