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簡字,111年度,44號
OLEV,111,員簡,44,2022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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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簡字第44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趙璧成律師
被 告 詹顯勝

詹甘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送達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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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