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273號
CTDV,106,司拍,273,2017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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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
代 理 人 洪正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富榮王新長、王仁、王新喜間請求拍
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王富榮王新長、王仁、王新喜所有坐落高
  雄巿內門區東勢埔段619-1 、619-2 、619-4 、635-1 、
  635-2 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
  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
二、貴公司前向本院就同一標的申請拍賣抵押物裁定,經本院於
  106 年4 月21日106 年度司拍字第56號裁定核准,並於106
  年6 月19日確定,貴公司再為聲請之理由為何?(如係106
  年7 月5 日發生之權利變更,依強制執行法第4 條之2 規定
  :「執行名義為確定終局判決者,除當事人外,對於左列之
  人亦有效力:㈠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及為當事人或
  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㈡為他人而為原告或被告者
  之該他人及訴訟繫屬後為該他人之繼受人,及為該他人或其
  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前項規定,於第4 條第1 項第
  2 款至第6 款規定之執行名義,準用之。」該裁定對於新所
  有權人亦有效力)
三、相對人王富榮王新長、王仁、王新喜、債務人林行達
  林錦川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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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