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員小字第7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王玉櫻
曾自偉
被 告 區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3,456元,及其中⑴37,441元自民國110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3.5%計算之利息;⑵2,783元自110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