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小字,111年度,118號
NTEV,111,投小,118,2022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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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投小字第118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黃建儒
陳伯延
被 告 谷雲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6,872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於民國109年5月25日向原告辦理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由原告借貸新臺幣(下同)10萬元予被告,約定借款期間為109年6月9日起至112年6月9日止,且借款期間前6個月按月計付利息,第7個月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惟被告本應於110年10月攤還本息,詎被告未依約償還任何金額,迄今尚積欠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此有勞工紓困貸款契約、客戶帳欠資料表、歷次借款還款明細表、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勞動部111年3月22日勞動福2字第1110145318號函、請求金額明細、催告信函及郵局回執資料附卷,原告依前開貸款契約請求被告返還借款、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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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