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補字,111年度,224號
PDEV,111,斗補,224,2022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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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補字第224號
原 告 林鉑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育亘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92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610元。
㈡提出民事準備書狀2份,逐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
之聲明)、訴訟標的(即法律關係請求權基礎)及其原因事
實,並具體敘明本件請求總額及本金之計算式、計算依據,
且一併說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請自行核算請求金額、利息
是否正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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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