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補字第149號
原 告 陳美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芳榕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事件,其訴訟標的金
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5,7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
9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