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4年度,73號
SLDV,94,訴,73,20051229,3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73號
上 訴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前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佳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000,
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
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秀蘊

1/1頁


參考資料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佳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