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土地通行權存在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簡字,110年度,340號
PDEV,110,斗簡,340,2022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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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簡字第340號
原 告 林淑梅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複代理人 楊小慧

被 告 蕭志勝
訴訟代理人 劉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1年7月19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北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通行權事件,前經辯論終結, 茲因尚有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請兩造就彰化縣○○鄉 ○○段00000地號土地提供為建築基地一情,於14日內具狀陳 報該土地提供為建築基地之具體過程及證據,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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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