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簡字,110年度,30號
PDEV,110,斗簡,30,2022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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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簡字第30號
原 告 蕭志勝
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律師
複代理人 楊怡婷律師
被 告 林淑梅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程序,特定於民國111年6月
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北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
此裁定,不另通知。原告應將圍牆位置、高度、長度當庭陳報本
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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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