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簡字第110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被 告 洪瑞嶸
許匏
洪依宸
洪麗美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樓 受告
知人 洪睿茂(原姓名洪瑞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1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1、2、4項權利範圍關於「31804分之411」之記載,均應更正為「31804分之441」。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業據本院調 卷查明,爰依法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