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合會款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簡字,109年度,300號
PDEV,109,斗簡,300,2022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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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斗簡字第300號
原 告 陳淑惠
陳淑真
黃天龍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律師
複代理人 鐘傑名律師
被 告 陳梅芬
陳雪霞
陳順源
詹富國
劉文慧
王淑芬
楊春美
楊寶玉
謝文基
林惠然
林福義
黃劉赤
詹前宏
呂振豊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呂明哲
被 告 黃長河
劉正湖
黃可葳即陳素霞之繼承人

黃聖夫陳素霞之繼承人

黄馨慧陳素霞之繼承人

送達處所:高雄市○○區○○路00號0樓 之0
張麗菊陳益鐐之繼承人

陳怡婷陳益鐐之繼承人

陳榆強陳益鐐之繼承人

陳幸儀陳益鐐之繼承人

陳慶安陳益鐐之繼承人

許調成
劉景森
林桂香 住彰化縣○○鄉○○村○○巷00號 李明
住臺南市○市區○○里○○○街00號0樓
陳清嘉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律師
複代理人 蔡昆宏律師
被 告 江文德
劉美球

吳秋蓮

周淑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陳梅芬應給付原告陳淑惠新臺幣貳拾捌萬元、原告陳淑 真新臺幣貳拾肆萬元、原告黃天龍新臺幣壹拾陸萬元,及均 自民國一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陳梅芬陳雪霞應連帶給付原告陳淑惠新臺幣壹拾玖萬 元、原告陳淑真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原告黃天龍新臺幣壹拾 參萬元,及均自民國一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陳梅芬陳順源應連帶給付原告陳淑惠新臺幣捌萬元、 原告陳淑真新臺幣陸萬元、原告黃天龍新臺幣伍萬元,及均 自民國一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陳梅芬詹富國應連帶給付原告陳淑惠新臺幣伍萬元、 原告陳淑真新臺幣參萬元、原告黃天龍新臺幣貳萬元,及均 自民國一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被告陳梅芬劉文慧應連帶給付原告陳淑惠新臺幣伍萬元、 原告陳淑真新臺幣参萬元、原告黃天龍新臺幣伍萬元,及均 自民國一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被告陳梅芬王淑芬應連帶給付原告陳淑惠新臺幣玖萬元、 原告陳淑真新臺幣玖萬元、原告黃天龍新臺幣参萬元,及均 自民國一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七、被告陳梅芬楊春美應連帶給付原告陳淑惠新臺幣伍萬元、 原告陳淑真新臺幣参萬元、原告黃天龍新臺幣伍萬元,及均 自民國一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八、被告陳梅芬楊寶玉應連帶給付原告陳淑惠新臺幣肆萬元、 原告黃天龍新臺幣肆萬元,及均自民國一一○年四月二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九、被告陳梅芬謝文基應連帶給付原告陳淑惠黃天龍各新臺 幣肆萬元,及均自民國一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被告陳梅芬林惠然應連帶給付原告陳淑惠黃天龍各新臺 幣貳萬元,及均自民國一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一、被告陳梅芬林福義應連帶給付原告陳淑惠黃天龍各新 臺幣貳萬元,及均自民國一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二、被告陳梅芬黃劉赤應連帶給付原告陳淑惠黃天龍各新 臺幣貳萬元,及均自民國一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三、被告陳梅芬詹前宏應連帶給付原告陳淑惠黃天龍各新 臺幣貳萬元,及均自民國一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四、被告陳梅芬呂振豊應連帶給付原告陳淑惠黃天龍各新 臺幣貳萬元,及均自民國一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五、被告陳梅芬黃長河應連帶給付原告陳淑惠黃天龍各新 臺幣貳萬元,及均自民國一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六、被告陳梅芬與被告黃可葳、黃聖夫、黃馨慧於繼承陳素霞 之遺產範圍內,應連帶給付原告陳淑惠新臺幣壹拾伍萬元 、原告陳淑真各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原告黃天龍新臺幣陸 萬元,及均自民國一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七、被告陳梅芬與被告張麗菊陳怡婷陳榆強陳幸儀、陳 慶安應於繼承陳益鐐之遺產範圍內,應連帶給付原告陳淑 惠、陳淑真各新臺幣陸萬元,及均自民國一一○年四月二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十八、被告陳梅芬許調成應連帶給付原告陳淑惠、陳淑真各新 臺幣玖萬元,及均自民國一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九、被告陳梅芬劉景森應連帶給付原告陳淑惠、陳淑真各新 臺幣参萬元,及均自民國一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十、被告陳梅芬、林桂香應連帶給付原告陳淑惠新臺幣伍萬元 、原告陳淑真新臺幣参萬元,原告黃天龍新臺幣伍萬元, 及均自民國一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十一、被告陳梅芬李明珠應連帶給付原告陳淑惠、陳淑真、 黃天龍各新臺幣参萬元,及均自民國一一○年四月二十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十二、被告陳梅芬江文德應連帶給付原告陳淑惠、陳淑真、 黃天龍各新臺幣参萬元,及均自民國一一○年四月二十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十三、被告陳梅芬吳秋蓮應連帶給付原告陳淑惠、陳淑真各 新臺幣陸萬元,及均自民國一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十四、被告陳梅芬周淑滿應連帶給付原告陳淑惠捌萬元、原 告陳淑真新臺幣陸萬元、原告黃天龍新臺幣貳萬元,及 均自民國一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十五、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二十六、訴訟費用由被告陳梅芬負擔千分之一五四;被告陳梅芬 及被告陳雪霞連帶負擔千分之一○五;被告陳梅芬及被 告陳順源連帶負擔千分之四三;被告陳梅芬及被告詹富 國連帶負擔千分之二二;被告陳梅芬及被告劉文慧連帶 負擔千分之二九;被告陳梅芬及被告王淑芬連帶負擔千 分之四七;被告陳梅芬及被告楊春玉連帶負擔千分之二 九;被告陳梅芬及被告楊寶玉連帶負擔千分之二五;被 告陳梅芬及被告謝文基連帶負擔千分之十八;被告陳梅 芬及被告林惠然連帶負擔千分之九;被告陳梅芬及被告 林福義連帶負擔千分之九;被告陳梅芬及被告黃劉赤連 帶負擔千分之九;被告陳梅芬及被告詹前宏連帶負擔千 分之九;被告陳梅芬及被告呂振豊連帶負擔千分之九; 被告陳梅芬及被告黃長河連帶負擔千分之九;被告陳梅 芬與被告黃可葳、黃聖夫、黃馨慧於繼承繼承陳素霞之 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千分之四○;被告陳梅芬與被告張



麗菊、陳怡婷陳榆強陳幸儀陳慶安於繼承繼承陳 益鐐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千分之二七;被告陳梅芬及 被告許調成連帶負擔千分之四○;被告陳梅芬及被告劉 景森連帶負擔千分之三六;被告陳梅芬及被告林桂香連 帶負擔千分之二九;被告陳梅芬及被告李明珠連帶負擔 千分之二○;被告陳梅芬及被告江文德連帶負擔千分之 二○;被告陳梅芬及被告吳秋蓮連帶負擔千分之二七; 被告陳梅芬及被告周淑滿連帶負擔千分之三六;餘由原 告負擔。
二十七、本判決第一項至第二十四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除被告楊春美楊寶玉謝文基林惠然林福義、詹 前宏、呂振豊陳雪霞劉正湖許調成、林桂香、李明珠陳清嘉呂明哲陳慶安劉美球外,其餘被告經合法通 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 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者,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前開 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適用之,此參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 自明。本件利息部分,原告原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語。嗣於民國111年5月 19日言詞辯論期日,更正聲明為本件所有被告利息起算日, 均以追加被告劉美球之民事準備狀㈡追加被告及更正訴之聲 明狀送達翌日即110年4月23日(本院卷二第455頁)為利息起 訴日,原告所為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上開規定 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陳梅芬自任會首,召集下列三會的合會(以下合稱系爭 合會):
 1.甲會:甲會會期為自95年10月5日起至99年1月5日止,每會 新臺幣(下同)2萬元。
 2.乙會:乙會會期為自95年3月20日起至98年10月20日止,每 會3萬元。
 3.丙會:丙會會期為自96年4月30日起至99年3月30日止,每會 3萬元。
(二)被告陳梅芬於98年2月後倒會無法支付系爭合會本息,致系



合會無法繼續進行,而原告陳淑惠黃天龍參加甲會;原 告陳淑惠、陳淑真參加乙會;原告陳淑惠、陳淑真、黃天龍 參加丙會,均為未得標之活會會員,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會款 。
(三)原告請求下列被告給付會款:
1.被告陳梅芬部分:
 ⑴甲會部分:原告陳淑惠黃天龍請求會首即被告陳梅芬各給 付4萬元,因:
 ①被告陳梅芬為會首於95年10月5日起會得標,此為被告陳梅芬 於108年度斗簡字第401號民事判決(下稱甲案)審理時所承認 。
 ②被告陳梅芬於96年1月5日借用「李文東」名義得標。 ③故被告陳梅芬應給付原告陳淑惠黃天龍各4萬元。 ⑵乙會部分:原告陳淑惠、陳淑真請求會首即被告陳梅芬各給 付12萬元,因:
 ①被告陳梅芬為會首於95年3月20日起會得標,此為被告陳梅芬 於109年度斗簡字第106號(下稱乙案)審理時所承認。 ②被告陳梅芬於95年6月20日借用「陳梅萱」名義得標。 ③吳文燦於96年9月20日以10,000元得標,但吳文燦死亡,故應 由被告陳梅芬連帶清償。
 ④被告陳梅芬於96年6月20日借用「陳慶仁」名義得標。 ⑤故被告陳梅芬應給付原告陳淑惠、陳淑真各12萬元。  ⑶丙會部分:原告陳淑惠、陳淑真、黃天龍請求會首即被告陳 梅芬各給付12萬元,因:
 ①被告陳梅芬為會首於96年4月30日起會得標。 ②被告陳梅芬於96年8月30日借用「劉淑娟」名義得標。 ③被告陳梅芬於96年12月30日借用「許文莉」名義得標。 ④被告陳梅芬於97年2月28日借用「李文東」名義得標。 ⑤故被告陳梅芬應給付原告陳淑惠、陳淑真、黃天龍各12萬元 。
 ⑷綜上:
 ①原告請求被告陳梅芬給付原告陳淑惠28萬元、原告陳淑真24 萬元、原告黃天龍16萬元及其利息。
②被告陳梅芬為下列甲、乙、丙會之合會會首;被告陳梅芬並 應就本件已得標會員應給付之會款,負連帶責任。 2.被告陳雪霞部分:
 ⑴甲會部分:原告陳淑惠黃天龍請求被告陳雪霞各給付4萬元 ,因:
 ①被告陳雪霞於95年11月5借用「陳羌」名義以6,100元得標。 ②被告陳雪霞於96年6月5日由本人以3,000元得標。



 ③故被告陳雪霞應給付原告陳淑惠黃天龍各4萬元。 ⑵乙會部分:原告陳淑惠、陳淑真請求被告陳雪霞各給付6萬元 ,因:
 ①被告陳雪霞於95年10月20日借用「陳百慰」名義以10,600元 得標。
 ②被告陳雪霞於96年2月20日由本人以11,200元得標。 ③故被告陳雪霞應給付原告陳淑惠、陳淑真各6萬元。  ⑶丙會部分:原告陳淑惠、陳淑真、黃天龍請求被告陳雪霞各 給付9萬元,因:
 ①被告陳雪霞於96年10月30日借用「黃凱甄」名義以10,200元 得標。
 ②被告陳雪霞於97年1月30日由本人以9,000元得標。 ③被告陳雪霞於97年3月30日借用「黃惠珍」名義以8,200元得 標。
 ④故被告陳雪霞應給付原告陳淑惠、陳淑真各9萬元。  ⑷綜上,被告應給付原告陳淑惠19萬元、原告陳淑真15萬元、 原告黃天龍13萬元。
3.被告陳順源部分:
 ⑴甲會部分:原告陳淑惠黃天龍請求被告陳順源各給付2萬元 ,因:
 ①被告陳順源於97年11月5日由本人得標。 ⑵乙會部分:原告陳淑惠、陳淑真請求被告陳雪霞各給付3萬元 ,因:
 ①被告陳順源於97年12月20日由本人以19,300元得標。 ⑶丙會部分:原告陳淑惠、陳淑真、黃天龍請求被告陳雪霞各 給付3萬元,因:
 ①被告陳順源於97年4月30日由本人以9,000元得標。 ⑷綜上,被告陳順源應給付原告陳淑惠8萬元、原告陳淑真6萬 元、原告黃天龍5萬元。 
4.被告詹富國部分:
 ⑴甲會部分:原告陳淑惠黃天龍請求被告詹富國各給付2萬元 ,因:
 ①被告詹富國於96年12月5日由本人以4,800元得標。 ⑵乙會部分:原告陳淑惠、陳淑真請求被告陳雪霞各給付3萬元 ,因:
 ①被告詹富國於97年1月20日由本人以9,100元得標。 ⑶綜上,被告詹富國應給付原告陳淑惠5萬元、原告陳淑真3萬 元、原告黃天龍2萬元。
5.被告劉文慧部分:
 ⑴甲會部分:原告陳淑惠黃天龍請求被告詹富國各給付2萬元



,因:
 ①被告劉文慧於97年7月5日由本人得標。 ⑵丙會部分:原告陳淑惠、陳淑真、黃天龍請求被告劉文慧 各給付3萬元,因:
 ①被告劉文慧於97年11月30日由本人以8,000元得標。 ⑶綜上,被告劉文慧應給付原告陳淑惠5萬元、原告陳淑真3萬 元、原告黃天龍5萬元。
 6.被告王淑芬部分:
 ⑴乙會部分:原告陳淑惠、陳淑真請求被告王淑芬各給付6萬元 ,因:
 ①被告王淑芬於95年5月20日借用「林麗玉」名義以7,500元得 標。
 ②被告王淑芬於95年8月20日由本人以9,500元得標。 ⑵丙會部分:原告陳淑惠、陳淑真、黃天龍請求被告劉文慧各 給付3萬元,因:
 ①被告王淑芬於96年6月30日由本人以7,500元得標。 ⑶綜上,被告王淑芬應給付原告陳淑惠9萬元、原告陳淑真9萬 元、原告黃天龍3萬元。
 7.被告楊春美部分:
 ⑴甲會部分:原告陳淑惠黃天龍請求被告楊春美各給付2萬元 ,因:
 ①被告楊春美於97年4月5日由本人以6,000元得標。 ⑵丙會部分:原告陳淑惠、陳淑真、黃天龍請求被告楊春美各 給付3萬元,因:
 ①被告楊春美於96年5月30日由本人以5,700元得標。 ⑶綜上,被告楊春美應給付原告陳淑惠5萬元、原告陳淑真3萬 元、原告黃天龍5萬元。
 8.被告楊寶玉部分:
 ⑴甲會部分:原告陳淑惠、陳淑真、黃天龍請求被告楊寶玉各 給付4萬元,因:
 ①被告楊寶玉於於97年3月5日由本人以3,000元得標。 ②被告楊寶玉於97年6月5日由本人以5,500元得標。 ⑵丙會部分:原告陳淑惠、陳淑真、黃天龍請求被告楊寶玉各 給付3萬元,因:
 ①被告楊寶玉於97年9月30日借用「楊曉玉」名義以12,000元得 標。
⑶綜上,被告楊寶玉應給付原告陳淑惠7萬元、原告陳淑真3萬 元、原告黃天龍7萬元。
 9.被告謝文基部分:
 ⑴甲會部分:原告陳淑惠、陳淑真、黃天龍請求被告楊寶玉



給付4萬元,因:
 ①被告謝文基於95年12月5日由本人以3,000元得標。 ②被告謝文基於96年9月5日由本人以3,900元得標。 ⑵綜上,被告謝文基應給付原告陳淑惠黃天龍各4萬元。 10.被告林惠然部分:
 ⑴甲會部分:原告陳淑惠、陳淑真、黃天龍請求被告林惠然各 給付2萬元,因:
 ①被告林惠然於97年8月5日由本人以6,100元得標。 ⑵綜上,被告林惠然應給付原告陳淑惠黃天龍各2萬元。 11.被告林福義部分:
 ⑴甲會部分:原告陳淑惠黃天龍請求被告林福義各給付2萬元 ,因:
 ①被告林福義於98年1月5日由本人得標。 ⑵綜上,被告林福義應給付原告陳淑惠黃天龍各2萬元。  12.被告黃劉赤部分:
 ⑴甲會部分:原告陳淑惠黃天龍請求被告黃劉赤各給付2萬元 ,因:
 ①被告黃劉赤於97年1月5日以「劉鳳英」之名以4,000元得標。 ⑵綜上,被告黃劉赤應給付原告陳淑惠黃天龍各2萬元。  13.被告詹前宏部分:
 ⑴甲會部分:原告陳淑惠黃天龍請求被告詹前宏各給付2萬元 ,因:
 ①被告詹前宏於96年4月5日由本人以4,900元得標。 ⑵綜上,被告詹前宏應給付原告陳淑惠黃天龍各2萬元。  14.被告呂振豊部分:
⑴甲會部分:原告陳淑惠黃天龍請求被告呂振豊各給付2萬元 ,因:
①被告呂振豊於97年3月5日由本人以4,600元得標。 ⑵綜上,被告呂振豊應給付原告陳淑惠黃天龍各2萬元。 15.被告黃長河部分:
 ⑴甲會部分:原告陳淑惠黃天龍請求被告黃長河各給付2萬元 ,因:
 ①被告黃長河於96年10月5日由本人以4,300元得標。 ⑵綜上,被告黃長河應給付原告陳淑惠黃天龍各2萬元。  16.被告劉正湖部分:
 ⑴乙會部分:原告陳淑惠、陳淑真請求被告劉正湖各給付6萬元 ,因:
 ①被告劉正湖於96年1月20日由本人以10,500元得標。 ②被告劉正湖於96年12月20日由本人以8,700元得標。 ⑵綜上,被告劉正湖應給付原告陳淑惠、陳淑真各6萬元。



17.被告黃可葳、黃聖夫、黃馨慧部分(會員陳素霞於101年12月 13日死亡,被告黃可葳、黃聖夫、黃馨慧為陳素霞之繼承人 ):
 ⑴乙會部分:原告陳淑惠、陳淑真請求被告黃可葳、黃聖夫、 黃馨慧於繼承陳素霞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陳淑惠、 陳淑真各9萬元。
 ①陳素霞於97年2月20日由本人以9,700元得標。 ②陳素霞於97年7月20日由本人以11,000元得標。 ③陳素霞於97年11月20日由本人以17,200元得標。 ⑵丙會部分:原告陳淑惠、陳淑真、黃天龍請求被告黃可葳、 黃聖夫、黃馨慧於繼承陳素霞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 陳淑惠、陳淑真各6萬元。
 ①陳素霞於97年5月30日借用「黃聖夫」名義以8,400元得標。 ②陳素霞於97年7月30日借用「黃聖夫」名義以8,400元得標。 ⑶綜上,被告黃可葳、黃聖夫、黃馨慧應於繼承陳素霞之遺產 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陳淑惠15萬元、原告陳淑真各15萬元 、原告黃天龍6萬元。
18.被告張麗菊陳怡婷陳榆強陳幸儀陳慶安部分(會員 陳益鐐於108年12月11日死亡,被告張麗菊陳怡婷、陳榆 強、陳幸儀陳慶安陳益鐐之繼承人;下稱被告張麗菊等 5人):
 ⑴乙會部分:原告陳淑惠、陳淑真請求被告張麗菊陳怡婷陳榆強陳幸儀陳慶安於繼承陳益鐐之遺產範圍內,連帶 給付原告陳淑惠、陳淑真各6萬元。
 ①陳益鐐於97年8月20日由本人以11,300元得標。 ②陳益鐐於97年10月20日由本人以13,000元得標。 ⑵綜上,被告張麗菊等5人應於繼承陳益鐐之遺產範圍內,應連 帶給付原告陳淑惠、陳淑真各6萬元。
19.被告許調成部分:
⑴乙會部分:原告陳淑惠、陳淑真請求被告許調成各給付9萬元 ,因:
①被告許調成本人於96年5月20日由本人以8,000元得標。 ②被告許調成本人於97年5月20日由本人以10,500元得標。 ③被告許調成於97年9月20日借用「朱正華」名義以12,000元得 標。
⑵綜上,被告許調成應給付原告陳淑惠、陳淑真各9萬元。 20.被告劉景森部分:
⑴乙會部分:原告陳淑惠、陳淑真請求被告劉景森各給付3萬元 ,因:
①被告劉景森本人於97年3月20日由本人以10,300元得標。



⑵綜上,被告劉景森應給付原告陳淑惠、陳淑真各3萬元。 21.被告林桂香部分:
⑴甲會部分:原告陳淑惠黃天龍請求被告林桂香各給付2萬元 ,因:
 ①被告林桂香於96年8月5日借用「陳淵源」名義以5,900元得標 。
⑵丙會部分:原告陳淑惠、陳淑真、黃天龍請求被告林桂香各 給付6萬元,因:
 ①被告林桂香於97年6月30日借用「陳淵源」名義以9,500元得 標。
 ②被告林桂香於97年8月30日由本人以10,000元得標。 ⑶綜上,被告林桂香應給付原告陳淑惠8萬元、原告陳淑真6萬 元、原告黃天龍8萬元。
22.被告李明珠部分: 
⑴丙會部分:原告陳淑惠、陳淑真、黃天龍請求被告李明珠各 給付3萬元,因:
①被告李明珠本人於98年1月30日由本人以8,000元得標。 ⑵綜上,被告李明珠應給付原告陳淑惠、陳淑真、黃天龍各3萬 元。
23.被告陳清嘉部分:
⑴丙會部分:原告陳淑惠、陳淑真、黃天龍請求被告陳清嘉各 給付3萬元,因:
①被告陳清嘉本人於96年11月30日由本人以8,000元得標。 ⑵綜上,被告陳清嘉應給付原告陳淑惠、陳淑真、黃天龍各3萬 元。
24.被告江文德部分: 
 ⑴丙會部分:原告陳淑惠、陳淑真、黃天龍請求被告江文德各 給付3萬元,因:
①被告江文德本人於97年12月30日同意由被告陳梅芬以8,000元 得標。
⑵綜上,被告江文德應給付原告陳淑惠、陳淑 真、黃天龍各 3萬元。
25.被告呂明哲部分: 
 ⑴丙會部分:原告陳淑惠、陳淑真、黃天龍請求被告呂明哲各 給付3萬元,因:
①被告呂明哲本人於97年10月30日由本人以15,000元得標。 ⑵綜上,被告呂明哲應給付原告陳淑惠、陳淑真、黃天龍各3萬 元。
26.被告劉美球部分:
 ⑴甲會部分:原告陳淑惠黃天龍請求被告劉美球各給4萬元,



因:
①被告劉美球於96年7月5日借用「張秀媚」名義以5,500元得標 。
 ②被告劉美球於96年11月5日借用「謝漢杰」名義得標。 ⑵乙會部分:原告陳淑惠、陳淑真請求被告劉美球各給9萬元, 因:
①被告劉美球於95年4月20日借用「劉美霞」名義以6,500元得 標。
 ②被告劉美球於95年7月20日借用「許雅婷」名義以8,100元得 標。
 ③被告劉美球於96年3月20日借用「林美玲」名義以11,000元得 標。
 ⑶丙會部分:原告陳淑惠、陳淑真、黃天龍請求被告劉美球各 給6萬元,因:
 ①被告劉美球於96年7月30日借用「江麗梅」名義以9,000元得 標。
②被告劉美球於96年9月30日借用「蕭素月」名義以11,500元得 標。
⑷綜上,被告劉美球應給付原告陳淑惠19萬元、陳淑真15萬元 、黃天龍各10萬元。
27.被告吳秋蓮部分: 
⑴乙會部分:原告陳淑惠、陳淑真請求被告吳秋蓮各給付6萬元 ,因:
①被告吳秋蓮於95年11月20日借用「楊峻明」名義以11,000元 得標。
 ②被告吳秋蓮於96年8月20日借用「黃慈博」名義以8,800元得 標。
⑵綜上,被告吳秋蓮應給付原告陳淑惠、陳淑真各6萬元。 28.被告周淑滿部分: 
⑴乙會部分:原告陳淑惠、陳淑真請求被告周淑滿各給付原告 陳淑惠8萬元、原告陳淑真6萬元、原告黃天龍2萬元,因: ①被告周淑滿於95年12月20日借用「謝景極」名義以9,300元得 標。
 ②被告周淑滿於97年4月20日借用「謝景極」名義以10,600元得 標。
⑵綜上,被告周淑滿應給付原告陳淑惠8萬元、原告陳淑真6萬 元、原告黃天龍2萬元。
(四)爰依民法合會、繼承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 1.被告陳梅芬應給付原告陳淑惠28萬元、原告陳淑真24萬元、 原告黃天龍16萬元,及均自110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
 2.被告陳梅芬陳雪霞應連帶給付原告陳淑惠19萬元、原告陳 淑真15萬元、原告黃天龍13萬元,及均自110年4月2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3.被告陳梅芬陳順源應連帶給付原告陳淑惠8萬元、原告陳 淑真6萬元、原告黃天龍5萬元,及均自110年4月2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4.被告陳梅芬詹富國應連帶給付原告陳淑惠5萬元、原告陳 淑真3萬元、原告黃天龍2萬元,及均自110年4月2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5.被告陳梅芬劉文慧應連帶給付原告陳淑惠5萬元、原告陳 淑真3萬元、原告5萬元,及均自110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6.被告陳梅芬王淑芬應連帶給付原告陳淑惠9萬元,原告陳 淑真9萬元、原告黃天龍3萬元,及均自110年4月2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7.被告陳梅芬楊春美應連帶給付原告陳淑惠5萬元、原告陳 淑真3萬元、原告黃天龍5萬元,及均自110年4月2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8.被告陳梅芬楊寶玉應連帶給付原告陳淑惠7萬元、原告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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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