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調字第17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佳源、王○○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事件,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如逾期未補正第二項,即駁回原告之訴
:
補正之事項:
一、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依上述登記謄本,補正被繼承人張粉味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並提出各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按被告人數提出記載正確被告姓名(非以王○○表示)之起訴
狀(需含證物全部)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