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272號聲 請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三和耐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相對人三和耐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坐落高雄巿仁 武區竹園段46、47、48、49、50、51、52、90、93、94、95 、96、97、98、99地號土地及其上304 、305 、306 、307 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 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二、請確認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姓名有無誤繕。三、依綜合授信契約書第五條第二項約定,以合理期間(至少三 日)通知或催告債務人之相關文件四、連帶保證人董紀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五、相對人三和耐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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