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272號
CTDV,106,司拍,272,2017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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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272號
聲 請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三和耐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
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三和耐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坐落高雄巿仁
  武區竹園段46、47、48、49、50、51、52、90、93、94、95
  、96、97、98、99地號土地及其上304 、305 、306 、307
  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
  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請確認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姓名有無誤繕。
三、依綜合授信契約書第五條第二項約定,以合理期間(至少三
  日)通知或催告債務人之相關文件
四、連帶保證人董紀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相對人三和耐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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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和耐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