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111年度,468號
NHEV,111,湖小,468,2022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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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小字第468號
原 告 天紀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大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弘賢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先前聲請支付命令已繳之500元,尚應
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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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紀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