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10年度,209號
NHEV,110,湖簡,209,20220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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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2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詹冬瑾
被上訴人
被 告 洪卉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1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88,9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扣
除上訴人即原告已繳納1,110元,尚應補繳納880元,另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985元,亦未據上訴人繳納,以上合計應補繳3,86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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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