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11年度,576號
CLEV,111,壢小,576,2022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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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小字第576號
原 告 楊飛進
被 告 楊金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明確之原因事實及請求10萬元之名目及計算式,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所提出起訴狀、陳報狀,均難以明瞭明確之原因 事實(含被告侵權行為時間、地點、行為,及原告請求10萬 元之名目及計算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補正,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 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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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