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壢小字第567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呂立全
被 告 賀嗣強即高點音響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9,967元,及自民國97年4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4.25%計算之利息,暨自9 7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 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 金。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