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壢小字第532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陳江信
被 告 卓沛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附表: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方式 (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民國) 60,000元 自111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 自111年2月2日起至111年8月1日止,按年息1.845%之一成計算,自111年8月2日起至111年11月1日止,按年息1.845%之二成計算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規 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 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 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 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