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司小調字第691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蕭翠玲
代 理 人 曾立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毅鵬間償還補償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之情形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 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因交通事故肇事不法侵害他人之 權利,致他人受有體傷,且相對人於車禍發生當時未依法投 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聲請人得於給付補償金額後,代位行 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為此聲請調解等 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目前在新店戒治所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 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71條 規定可知,受戒治人出庭須由法官或檢察官傳喚,且應由傳 票並通知執行監獄,由法警提解到庭,非由司法事務官可通 知到庭。準此,本件無從以通知使相對人到場調解,故依當 事人之狀況,應認為不能調解,爰依首揭規定,駁回本件調 解之聲請。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