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4年度,1266號
SLDV,94,訴,1266,20051226,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266號
原   告 華鎂光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遠東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失 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依督促程序聲請 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94 年度促字第28982號核發支付命令 ,被告並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因前開支付命令已失其效力 ,亦無依法應經強制調解事由存在,視為債權人即原告已對 債務人即被告提起訴訟,合先敘明。
二、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 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 項亦定有 明文。經查,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管轄,有承攬合約書第7條第5項約定附卷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靜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秀蘭

1/1頁


參考資料
遠東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鎂光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