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10年度,1345號
CLEV,110,壢簡,1345,202205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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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134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國峰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張名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11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人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7
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育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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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