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聲字第67號
抗 告 人 何育龍
即 聲 請人
代 理 人 何奕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秋霞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抗
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6日所為駁回聲請法官迴避之裁定提
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就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6日所為駁回聲請 法官迴避之裁定提起抗告,然未繳納抗告程序裁判費用1,00 0元,其抗告顯於法不合,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靜芳
法 官 王士珮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