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報酬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1年度,93號
SJEV,111,重簡,93,20220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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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簡字第93號
原 告 巨群國際專利商標法律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余宗學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複代理人 陳詩蕓律師
黃示亘律師
被 告 修無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群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於民國111年5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8,530元,及自民國110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原告前曾受被告委託為其辦理智慧財產權事務(下稱系爭事 務),兩造並約定服務報酬為新臺幣(下同)21萬8,530元 ,原告並已將系爭事務全數處理完畢,詎被告嗣後未給付前 開服務報酬,經原告多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爰依兩造間之契 約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1萬8,530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
二、被告雖就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並稱本件債務尚 有糾葛云云,惟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為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經濟部智慧局專利將審通 知函及商標核准審定書、美國專利商標局申請案受理通知書 、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發明專利申請初步審查合格通知書及



商標註冊申請受理通知書(本院卷第11至39頁)、專利委任 書(原證1),核屬相符,被告對於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 期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答辯,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堪 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本於兩造間之委任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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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修無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