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1年度,897號
SJEV,111,重簡,897,2022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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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897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劉育辰
上列原告與被告湯慧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35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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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