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1年度,870號
SJEV,111,重簡,870,2022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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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870號
原 告 守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彥彰
訴訟代理人 周泰維律師
訴訟代理人 廖沿臻律師
被 告 頂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榮玲 住臺南市○○區○○里○○○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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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頂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守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