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1年度,827號
SJEV,111,重簡,827,2022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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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82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謝孝晴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洪氣洪宗勳之再轉繼
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54,252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1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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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