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1年度,810號
SJEV,111,重簡,810,2022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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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810號
原 告 邱湖

原告與被告呂輝國等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台幣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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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