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797號
原 告 逢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英圳
被 告 綠風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惠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故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當事人及 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 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租金事件,依兩造間所簽訂倉庫租 賃契約書第16條約定:「雙方合意如因本契約生有糾紛者, 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見本院卷 第28頁),足證兩造間就上揭契約書之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 訴訟,業已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且本件亦非專屬管轄事 件,是本件應由兩造所合意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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